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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拒赔该怎么办

来源:贝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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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拒赔该怎么办?

案例:

2019年2月15日,李某从商某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的车辆交易价款为11万元,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及保险过户的手续。该车在出卖时,上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由原车主商某某投保,且该二份保险在2019年5月10日到期。2019年2月17日,李某刚购买车辆第二天,车辆就被盗了,李某于当日立即报案,公安部门已进行刑事立案。随后,李某想起被盗车辆的商业险种包含盗抢险,于是告知保险公司车辆被盗事宜且要求进行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或批改手续而拒赔。

争议焦点:

1、李某能否行使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请求权?

2、保险未过户也未进行批改手续,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律师观点:

1、诉讼主体适格李某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及保险过户手续,但其已经与商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事实上李某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且车辆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李某具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有权利直接行使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请求权。

2、免责条款无效。商某某将车辆已经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为实际车主。李某虽然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批改手续,但是我国保险行业车辆保险以“保车不保人”为基本原则,车辆受让人只要不改变车辆用途、增加保险人理赔风险,不因未办理保险过户或者批改手续而丧失请求赔偿权。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及批改手续不付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受让车辆后改变车辆用途等增加其理赔风险,仅以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拒绝赔偿于法无据

律师建议:

1、委托专业人士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清楚交易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车辆过户、保险过户的相关约定,并保留好相应的交易凭条,尽量将常见的风险点约定清楚,避免事后出现纠纷。

2、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防止出现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拒赔。

3、办理保险过户手续或批改手续。

相关法律:

1、《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啊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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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贝晶晶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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